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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潘久文,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审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黄兴路2020弄4号203室。 上诉人俞嵘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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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0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2月22日受理后,于2005年2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庭审不公开进行。原告李海军、原告方证人孙纲,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永志、周星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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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庆云与被告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为治安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于200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庆云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福生,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小富、王小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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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渝一中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高,男,194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川市三教镇太阳村六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川市公安局。住所地:永川市胜利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周安华,局长。 上诉人陈其高因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永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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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李永波,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段茂胜,该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德忠,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双塘村黄葛湾组。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德平,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双塘村黄葛湾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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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大伟不服被告登封市公安局2004年2月10日作出的登公字第0152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伟及委托代理人李君有,被告登封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晓敏,第三人李和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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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东升及其委托代理人靖中元、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银来、朱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3年4月25日以原告2003年4月24日至4月25日上午到郑州绕城高速工地上堵住施工车辆通行的路口致使施工中断为由对原告作出第94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原告治安拘留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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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沈阳铝镁设计院房管所工人,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二经街31号353室。 上诉人张坤因治安处罚裁决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2)沈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张坤、被上诉人沈河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宋大虎、被上诉人孟繁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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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治安科副科长。 上诉人郭相荣因治安行政处罚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东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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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4)东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隋克信,男,1948年4月17日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牛庄村人,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法定代表人于绍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颖,女,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法制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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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隋克信因治安行政处罚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东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隋克信、被上诉人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陆颖、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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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2)东中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义,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码头乡码一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广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秀贵,男,广饶县公安局法制信访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孙克臣,男,广饶县公安局法制信访股副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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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利津县公安局法制工作股股长,住利津县公安局宿舍区。 上诉人朱生元不服利津县人民作出的(2003)利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生元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致远,被上诉人利津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军、郭永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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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广饶县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 上诉人吕道三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广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道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征,被上诉人广饶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孙克臣、王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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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支付;利息是按上诉人与单位的合同约定,由单位收取的;税款是上诉人的非法所得中应纳的部分税款。暂扣车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115条的规定作出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永平对被上诉人广饶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扣押车辆、罚款等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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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京,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告覃小燕不服被告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于200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8月18日受理后,于2005年8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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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蚌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兆柱,男,1964年出生,汉族,五河县委党校干部,住县委党校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道业,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五河县城关镇北关老电站南侧。 原审被告五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小高,局长。 委托代理人华冬梅,该局法制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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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蚌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兆柱,男,1964年出生,汉族,五河县委党校干部,住县委党校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星文,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五河县城关镇北关老电站南侧。 原审被告五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小高,局长。 委托代理人华冬梅,该局法制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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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华润啤酒厂工人,住本县一建公司宿舍。 上诉人崔怀亮诉蚌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4)龙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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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惠中法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田,男,46岁,汉族,现住广东省兴宁市兴城镇官汕二路28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 法定代表人刘绍康,处长。 诉讼代理人彭旭庭,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法制科干部。 诉讼代理人汪文波,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兴宁车站派出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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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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