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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体现四个变化
发表时间:2012-06-07 浏览次数:53

“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接受国家审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审计部门可以不事先通知就进行审计……”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部门的“责权利”给出了新的框架。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后的《审计法》已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与过去执行了11年的旧法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法》在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明显变化,所以与《审计法》配套的、更加细化《审计法》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也要随之变脸。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范围有四方面变化 

哪些资金该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是《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核心的内容,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今天说,在审计范围方面,修改后的《条例》有4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增加了对财政资金要跟踪审计的内容。以往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审计都是事后审计,也就是钱花完了才进行审计,这样,往往是“事后诸葛亮”。 

最近两三年,审计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希望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堵住漏洞。成功的案例包括对汶川地震救灾资金、恢复重建资金的跟踪审计,以及京沪高铁资金的跟踪审计。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其次,不仅政府全资的项目要进行审计,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审计。制定1994年版本的《审计法》及其《条例》时,大部分国有企业,或者一些政府投资的项目都是纯粹的国资。但近年来,很多企业成分都很复杂,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也不完全是国资,但为了国有资金的安全,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审计。 

第三是增加了专项审计的内容。据介绍,专项审计是指除了传统的预算审计外,审计部门对一些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近年来,审计署对专项审计的尝试包括,对全国病险水库出险加固资金的审计,对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审计,对三河三湖污染治理资金的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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