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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范围及实行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261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13分报道,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昨天(20日)公布,将在5月1号起实行,条例进一步明显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

条例规定的范围是依据《新审计法》的条件而作出调整,有两种情况属于审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一个是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另外一个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来说,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没有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是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没有超过50%,但是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季怀营: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概念上更加科学,更加明确。第二个变化是审计范围的界定也更加清晰科学。我们现在规定政府投资全部是财政资金投入的,政府资金为主的是政府财政资金占百分比例,使之一目了然。另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比如为建设项目供货的,或者是勘察设计的,像这些项目现在已经不把它纳入到审计监督的范围,而只是作为调查的范围,而原来都叫审计监督。

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就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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