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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审计局认真学习新审计法实施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384

2月25日,笔者从沅陵县审计局了解到,日前该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六大看点:一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二是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三是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四是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五是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告知;六是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另外,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还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审计范围方面, 增加了对财政资金要跟踪审计的内容, 不仅政府全资的项目要进行审计,政府投资超过50%,或者没有超过50%,但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也要审计。增加了专项审计的内容。增加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二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三审计机关有了更多权限。通过学习后,该局审计人员在以后的审计工作中,将以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县审计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全面提升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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