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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总审计师谈新审计法实施条例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6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2月21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权限,以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总体来说,条例的有关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根据新条例,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有所拓展。通俗地说,今后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孙宝厚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审计法律关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次新条例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例如,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不仅项目本身要接受审计监督,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也要接受相应的审计调查。

  “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也要受到法律限制”

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

“新的规定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孙宝厚举例说,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这有利于在紧急情况下有效防止被审计单位掩盖违法违规事实。

“当然,审计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孙宝厚说,“比如,新条例就对审计机关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而直接实施审计的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并且规定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又如,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日。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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