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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184

本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日前,本报记者就《实施条例》修订和颁布施行的有关问题,采访了重庆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耘农。

问:这次《实施条例》的修订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有哪些必要性?

答:1997年颁布施行原《实施条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实践证明,1997年原《实施条例》是一部成功的行政法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审计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审计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需要修订《实施条例》,其必要性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正确贯彻实施修订后审计法的需要。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审计法,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对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

二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务院也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一方面,需要通过修订《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审计职权范围,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等,保障依法审计,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法规依据。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修订《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处理处罚的措施、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等,促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

三是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七大要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近些年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实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大力推进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改革,探索绩效预算管理等。财政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实施条例》关于财政收支审计的规定,应当体现和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修订《实施条例》,建立更加符合改革实践的财政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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