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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留下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115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法”)带来了足够的亮点与看点,新条例扩大了审计范围,增加了审计手段,这自然可以强化审计力度,但是另一方面,权力过大往往就意味着留下了寻租空间。比如,谁来监督审计署?条例虽然提供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机制,但却缺少常态化的监督部门。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审计署的人员配备也不过1800多人,即使加上各地方政府的人,面对众多的各级国有企业,也会‘寡不敌众’,人员明显不足。同时由于地方审计机关的人员业务水平、觉悟程度参差不齐,对这些人员的监督问题也将逐渐浮出水面。如果没有一套根本性的机制,单纯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很难打破既有的潜规则,最终审计的目标有可能会沦为寻租的手段。”

在多方采访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是在对“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认定上。

新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下列企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二)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一位地产企业负责人就这样质疑:“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是企业的关键命脉,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及管理都控制在国家的相关部门手里,那么,这算不算控制权?”

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难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就介绍,根据司法实践,如果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解释,而其他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同样的问题有解释的,完全可以相互参照援引。倘若新法在立法时加上一句解释,可能相对而言就比较完善了,例如:“本条例所指的控股地位和国有股比例,参照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其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违法活动,究竟是由审计机关管辖,还是由财政部门管辖?

谷辽海律师表达过这样的忧虑,新法在管辖方面的列举内容,均属于《wto政府采购协定》各成员政府采购制度的管辖范围,但却分别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内容。这样一来,所出现的问题是,在法律的位界方面,新法能否与前述大法、两部上位法平起平坐呢?“举个例子来说,我国《政府采购法》所管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如果出现违法活动的嫌疑,比如:格力政府采购案件,格力公司向审计机关举报的话,是否能够获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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