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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新条例5月施行 违规资产新增有价证券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28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下称“新实施条例”),新实施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有关规定中增加“有价证券”引起社会关注,有关学者认为,有价证券只是针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审计对象而言,并非针对个人资产。

审计监督一般针对财政资金

在新实施条例中,“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五大内容,其中新增了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有价证券”。

规定中的“被审计单位”是否包括了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毛寿龙认为,审计监督一般针对财政资金,并不会包括个人资产,不过如果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涉及的财政资金中有有价证券内容,则也应该包括在内。

财政资金可跟踪至其他项目

新实施条例还扩大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也就是说,在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项目,只要是取得了财政资金,其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都要被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毛寿龙指出,增加对财政资金的跟踪审计,将有利于更好地确保财政资金合法合理有效使用,同时也能够为反腐工作提供线索。

上市公司审计

结果提前5日告知

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新实施条例取消了现行条例的范围限制,但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此举无疑加大了审计监督力度。

不过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时候,审计机关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的解释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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