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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六大看点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433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这一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呢?记者进行了简单梳理。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对被审计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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