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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条例变脸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268

新《条例》不仅加强了审计机关的权力,强化了审计的独立性,建立起了一套有效的审计制衡机制,也必将带来会计的适应性变化,更有效地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改善。

■ 本报记者 张瑶瑶

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原条例执行13年来的首次修订。

业内专家认为,新《条例》不仅加强了审计机关的权力,强化了审计的独立性,也建立起了一套有效的审计制衡机制,注重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与此同时,也必将带来会计的适应性变化,此举可以更有效地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改善。

可有效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改善

“审计是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审查和评价,新《条例》的推出,也将促使会计工作更加严格和规范。”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秘书处顾问夏明曦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此举将带来会计的适应性变化。如新《条例》中规定的审计部门对企业可以进行突击审查等,这就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应该做到随时经得起检查的程度。

夏明曦告诉记者,在工作中,他发现很多企业都迫切地希望能够通过案例来进行学习,而此次新《条例》中提出的“审计结果公布范围扩大”的规定,无疑就是一种案例教学。

“当然,这种审计透明度的提升,不仅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会计和审计本身就是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赵保卿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强化审计机关独立性,以加大审计力度

“新《条例》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力比以往更大了,审计行为更规范了,对审计机关的责任要求更高了。”夏明曦表示。

比如,新《条例》中规定:

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或有关主管人员具有血亲、姻亲关系、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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