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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土地管理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土地纠纷、土地政策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立法上的滞后、管理上的混乱、实务操作的不规范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并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纠纷,处理难度大,情况更复杂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预防方法 1、依法签约、确保合同效力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属于特殊主体,及出让方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按说,在大力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法律意识、法律水平都应当高于作为一般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签订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似乎不太可能。但在现实中,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少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国家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收、促进农民增收等多项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土地经营比较效益的相对提高,使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空前高涨,也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为进一步了解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出让土地范围、出让土地用途、期限、出让金等作了详细约定:出让土地用途为住宅;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南太公司代征道路及绿化带面积33533平方米。
咨询律师: 胡骅
琼海市富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海南安大略园林工程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二审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琼民一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富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加积镇先锋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陈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贻春,该公司副总经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特别是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随着土地的收益显著提高,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会遇到以下疑难问题。 一、合同性质的认定 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进行定性,直接影响到处理该类合同纠纷时的法律适用,是适用合同法,或适用民法等。
咨询律师: 胡骅
上海三海工贸总公司与上海王桥工业区联合投资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海工贸总公司(下称三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有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王桥工业区联合投资开发公司(下称王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辉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刘炯,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引出无效婚姻
土地纠纷引出无效婚姻 一起草原承包纠纷案件三级法院三年来几经审理,日前终于在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杨桂芬与原告之夫路德生于2000年12月21日与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乌兰图嘎畜牧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二被告将乌兰图嘎村拥有使用权的约170公顷草原承包给了原告丈夫。合同约定草原承包期限10年,从2000年12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每年交纳承包费3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起草原承包纠纷案件三级法院三年来几经审理,日前终于在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杨桂芬与原告之夫路德生于2000年12月21日与被告乌兰图嘎村委会、乌兰图嘎畜牧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二被告将乌兰图嘎村拥有使用权的约170公顷草原承包给了原告丈夫。合同约定草原承包期限10年,从2000年12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每年交纳承包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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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国有与集体所有,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同当事人对于土地、自然资源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产生权属纠纷时,解决途径如下: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具体机关为:单位之间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争议的,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上述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无偿收回,势必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按照“谁用地,谁补偿”的土地使用模式,为充分发挥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效益,兼顾各方的利益,《解释》第13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土地公共取得制度,是目前任何国家(地区)为及时保障公益性项目获取土地所必需的一种行政行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采用的土地政策有关,通常发达国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可以对被征地人实行充分而完全的补偿,一些国家则为防止土地的投机或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往往采用相当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第14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征收土地。国家征收土地有一定的限制,即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才可以征收土地。在其他情况下,国家不可随便征收土地。至于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征收土地审批手续,能够批准征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对于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判断。
咨询律师: 胡骅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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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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