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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土地管理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土地纠纷、土地政策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收土地补偿费。在处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上,有些村委会将补偿费用于兴办集体企业,有些将补偿费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有些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招待费支出,有的甚至将土地补偿费出借谋取非法利益
咨询律师: 刘波
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抵押合同;⑤补办出让手续后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附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2)对转化申请的审批。政府接到申请后要进行相应的勘察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给予批准。
咨询律师: 胡骅
原划拨土地使用者提起转化申请。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应首先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转化申请。申请时所需提交的文件有:①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审 批表》。若是经济组织外的其他组织,须附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 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亦即出租人只能承包土地后的承包人,而不能 是作土地所有权人的发包人。
咨询律师: 胡骅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收土地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地程序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或图片,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政策] 集体土地申报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申报程序 一、办理用地申请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 (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 全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政策] 土地权属执行实务
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 出让土地使用权属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其流转的无限制性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当事人的一般财产来采取执行措施而最终裁定转移,该转移裁定即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合法依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土地地下使用权登记
也不办理土地登记,只是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等)有依据房产证办理土地登记。《物权法》实施之后,相当多的地方在供地审批和土地登记上也基本沿用这一模式。部分地方办理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如下: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咨询律师: 刘波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上虽然可以进行经营并将所获得的产品归其个人所有,但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城镇国有划拨土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应具备五种情形,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出让,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据此规定,可否判定此类租地合同当然无效呢,答案是未定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作为出租人,当然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对承租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房子负责。本文将就出租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描述。 1、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 2、 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 3、 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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