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土地管理

土地
管理

土地管理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土地管理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土地纠纷、土地政策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的问题上应坚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并给集体和农民个人补偿后,将集体农民或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土地征用有哪些权限
土地征用的权限,也即土地征用的主体问题,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征用土地的决定权力,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内享有征用土地的权力。我国法律关于土地征用权限的规定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土地征用主体一般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如《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国防法》第48条等规定的一般土地征用主体均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土地征用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
用地单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权,须按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土地征用的性质
土地征用补偿价格的计算,以10年前该土地的价格为准。 (七)日本 依据日本《土地征用法》的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制度,征用损失的补偿以个别支付为原则,而支付的财物,原则上以现金为主,补偿金额须以被征用的土地或其附近类似性质土地的地租或租金为准。日本的土地征用补偿是根据相当补偿的标准来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完全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具体来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土地征用相关问题总结
我国征地制度相关规定及存在问题 (1)征地范围过宽,征地权力滥用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共利益”这一范畴被扩大化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土地征用指的是什么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咨询律师: 胡骅
[土地政策] 土地征收程序
[摘要]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作保障。但当前,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很多缺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此,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利。 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所享有使用权的具体表现为: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荒山使用权、林地、养殖用地以及乡村道路用地的使用权等。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是:被征地农民便失去对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存在权。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土地纠纷是很少的,而有关征收的土地纠纷却很多。例如土地征用补偿费没有发放、补偿标准过低等等。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政策] 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文分析“农转非”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纠纷,对于这一点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若干政策措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土地政策] 征收土地补偿项目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制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政策] 土地出让法律规定
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土地政策] 土地征收标准
为配合乡镇综合体制改革,加强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我县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出让金征收标准
咨询律师: 刘波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盖先生:房产过户时,土地证需要单独过户吗? ■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叔凡解答:基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正规产权的房屋,由于买卖,继承等原因变更产权人后,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土地证)是需要单独办理过户的。过户仅需承担少量的手续费
咨询律师: 刘波
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征收农村土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国家征收农村土地的政策也不断出台,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国家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最新政策 ,欢迎大家浏览! 国家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最新政策: 网友提问: 你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土地政策] 土地补偿方案及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被告的确定。 审判实务中,谁应是该类纠纷案件的被告?各地做法不一,从最高法院公布的福建及河南省有关法院的案例看,这几个案例均是将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当作共同被告来对待并下判的,但对村委会如何应与村民小组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案例中的一、二审法院均没有作出说明。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1)住宅 50年;(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 50年; (3)工业、仓储 30年;(4)商业、金融业用地 20年; (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20年。 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
咨询律师: 刘波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4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