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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知识详细解读
物业管理知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这两种。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知识 1 、名词解释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 、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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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物业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或其他业主利益造成损害,其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如果对其他业主造成了损失,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予以赔偿。 二、业主的共有物权 共有物权是指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用面积、如毗连的墙壁、公用的屋顶、楼上与楼下之间的楼板、楼梯通道面积等。 2、建筑区划内的公用道路及设施、绿地及绿地上植物。 3、区划内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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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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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权的物业管理 (一)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承载主体。 对公有物权的物业管理,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该条规定明确了建筑区划内行使对物业管理的机构是业主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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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3〕1864号 【颁布时间】2003-11-13 【实施时间】2004-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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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概述 物业管理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容易产生纠纷,尤其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类纠纷又可依据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否成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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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概述 物业管理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容易产生纠纷,尤其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类纠纷又可依据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否成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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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2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住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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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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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价房〔2011〕4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本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办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首次移交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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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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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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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通知 合 价 经 费[2001]99 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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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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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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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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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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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那么,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通过调解审结了一起房屋空置物业费交纳纠纷案件,业主交纳了70%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免除了业主近万元的违约金。 2009年1月,出于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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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的肇事者无法查明。受损失的业主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燃放烟花者,但由于小区的监控设备失灵,无法查到责任人,物业公司对此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此外,由于物业公司对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管理不到位,延误了救火的时机,使火势蔓延,导致业主家的损失增大。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它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能,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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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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