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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indent: 2em;   word-break: break-all;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应如何划分? 根据“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业主对其所有的物业应承担维护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费能不能免收
米建筑面积或每位产权人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并按照这个标准向产权人、使用人等收取。 打个比方,物业管理费为6块钱,共三位业主,则每人需要交2块钱。可是如果免了一位业主的物业管理费,那么另外两位业主就得各交3块钱。免收的物业管理费最终还是摊到了其他业主头上。 有些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称:免交的物业管理费是由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营业利润抵充的。这种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实际上很难操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每户每月要支付3元的垃圾处理费,也就是每年每户居民要支付36元的垃圾处理费,这笔费用由街道办或居委会代收。 ■每户居民每年大约要为垃圾支付100元 根据北京市有关部门下发的三个文件规定,我们可以举例大致计算一下每户北京市民今年大约要支付多少垃圾费。 第一笔,保洁费,从1.5元—5元/户。月不等,顺义是统一规定为62元/户。 年,如果按5元/户。月计算,则每户居民每年支付保洁费为60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当有人在你居住的小区楼前空地上建起一个经营性收费停车场,你在有偿使用该场的同时,还要负担这块地的清洁费用,你能泰然处之吗?当某日物业公司通知你交纳原本不属于楼房公共部分物业管理费用时,你愿承担这笔费用吗?只有了解了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区别后,住户才能明明白白地地交物业管理费。 从住宅建筑本身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物业管理] 首层住户也要交电梯费
首层住户也要交电梯费,使不少首层住户感到难以理解。本报亦接到读者的电话咨询。近日,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解释。 电梯费应全体产权人分摊 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咨询律师: 刘波
[物业管理] 挑选住宅注意防噪
这按理说呢,施工噪音只会在一段时间内,对部分住宅有影响,真正招人烦的是城市噪音。 噪音对住户害处多多 城市噪声是影响居住区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家紧紧张张忙活了一天,一进家门谁不希望安安静静地休息一会儿?可要赶上楼边儿上有个菜市场可就坏了,叫卖声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更比一浪高,这也就不提了,张大妈李大婶好不容易碰上了,顺便搞个现场信息发布会,二三个人不显,人多了,满耳朵里都是嗡嗡嗡的,您还歇得了吗?
咨询律师: 刘波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物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几乎囊括了人们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个方面,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按照规定,物业管理费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请问交房之日如何认定?以实际交房之日,还是以通知交房之日?小区已交房,但业主事后发现开发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条件下向业主交房,是否可以认为交房并不是实际交房之日,待开发商满足交房条件之日才是真正的交房之日?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例: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该小区开发商组建成立。某日,开发商给该物业管理公司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是分期付款购房,但其入住后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开发商为此要求对该住户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措施,以迫使该住户及早交款。该物业管理公司遂照此办理,使得该住户无法正常生活。 案例分析: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所有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均应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户,同时是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他未按期交纳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 但如果该住户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他人(包括开发商)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 开发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方式使住户按时交款,是对住户合法行使权利的阻挠,是不对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及在此之前提供一些便利条件等等。 这里提醒购房者的是,这样问题可以在购房的补充协议中写明,其实不仅是燃气,其他一些配套的开通使用问题都可以写进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物业管理] 怎样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购房人将房款付清或办妥分期付款手续后,就要到房产商指定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 带好下列证件: 1、与房产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2、购房付款发票 3、身份证。 4、支付物业管理费。 5、区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产权的收据。 物业管理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某物业的业主或业主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周界限。 3、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谈决定的,如停车场的停车费,这些收费,能明确的内容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物业管理] 装修管理费该不该收?
管理工作以外的增加量,所以这些开支不能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而要额外单独收取。 我觉得讨论这笔钱该不该收,不能绝对地以有没有相关的法规为标准,毕竟法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并被业主接受,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有理由要求相应的对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按照规定,物业管理费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请问交房之日如何认定?以实际交房之日,还是以通知交房之日?小区已交房,但业主事后发现开发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条件下向业主交房,是否可以认为交房并不是实际交房之日,待开发商满足交房条件之日才是真正的交房之日? 答: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所需的费用,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小业主不能接受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费用则由开发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条件为止。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咨询律师: 胡骅
商品房买卖契约中要求买方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的如何处理? 在有的商品房买卖契约里,卖方会要求买方在合同里事先同意在入住时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公约。一般来讲,购房者可要求对方出示公约文件,经审阅后再表示是否同意签署。但有的开发商会告知公约暂时未制订出来,而合同又要马上签,这样购房者可以要求在有关条款中规定: 合同中所指物业管理公约的有关规定应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之相抵触的公约条款不视为买方已同意签署,对买方也不产生拘束力。 还有极个别的情况,发展商要求买方在签约支付房价款的同时预付有关物业管理费用,这从法律上来讲是没有依据的,因为购房者还未正式入住并接受物业管理,因此有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购房者可拒绝这种要求,有关费用待入住时按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交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按照规定,物业管理费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请问交房之日如何认定?以实际交房之日,还是以通知交房之日?小区已交房,但业主事后发现开发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条件下向业主交房,是否可以认为交房并不是实际交房之日,待开发商满足交房条件之日才是真正的交房之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物业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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