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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哪些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咨询律师: 刘波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从事那些经营活动?
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咨询律师: 刘波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咨询律师: 刘波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咨询律师: 刘波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2、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不过30家的,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咨询律师: 刘波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2、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否则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可以不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咨询律师: 刘波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咨询律师: 刘波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 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
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交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如何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与登记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体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均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咨询律师: 胡骅
[外资企业] 如何设立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如何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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