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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协议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30

前 言

缔约各方:

注意到1986年9月20日部长会议同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旨在使世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强化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并增强关贸总协定体系对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

意欲扩展关贸总协定的目标;

认为明确的、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将便利国际贸易的流通;

切望确保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切望确保原产地规则不能取消或损害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权利;

认识到使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及惯例具有透明度是合乎需要的;

意欲确保原产地规则在一种公正、透明、可预见、一致和中立的气氛下达成并实施;

确认一个协商机制和程序的存在,它能够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议下发生的争端;

切望调和并阐明原产地规则;

为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 定义和范围

第一条 原产地规则

1.按照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的目的,原产地规则应该被定义为任何缔约国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国家所实施的那些法律、法规及一般执行的行政决定,假如这样的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关税优惠的缔约或自制贸易体无关(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实施除外)。

2.上述第1款中提到的原产地规则应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贸易政策工具的原产地规则,例如关贸总协定第1、2、3、11、13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6条下的反倾销和反贴补税;第19条下的保护措施;第9条下的原产国标记要求以及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的实施。他们还应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country”一词出现在本协议中时,意指每一缔约方的疆域。依此,欧共体在此协议中被认为是一个缔约方。

第二部分 原产地规则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过渡期间的规则

在完成下面第四部分所表述的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之前,各缔约方应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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