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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派的实质是一种腐败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54

赞助是社会组织以提供资金、产品、设备、设施和免费服务等形式无偿赞助社会事业或社会活动的一种公关活动。赞助活动是一种对社会做出贡献的行为,是一种信誉投资和感情投资,是企业改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拉赞助是以某个活动为支点,以冠名、主办、协办、鸣谢、指定产品等为形式,从企业获得资金、实物支持,然后再以一定的广告、媒体宣传作为回报来进行商业操作的一种活动形式。但如今的拉赞助被人们异化为许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向企业索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而这种索取财物的活动,每逢年过节就越发严重,甚至在一些地方成为公开的社会诟病。而与之同行的还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向下级部门或企业的摊派行为,给基层或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一、拉赞助、搞摊派的表现形式

1、以某项工作检查为名,收受基层或企业的财物

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或执法部门对基层进行工作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某项工作检查一般都是堂而皇之的,而无论是基层还是企业一般都不能反对,也不能不予接受。企业面对有关部门的检查,只能认真接待。迎接政府有关部门检查能否合格关键不在于对需要检查的工作如何准备,而在于如何接待方面上。检查期间企业的宴请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则直接影响检查的效果,特别是如何向检查组赠送礼品和财物更为重要。由于许多工作检查往往是安排在年终岁尾进行,此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就有着特殊意义。

2、以评比活动为名,由参评企业提供费用及收取财物。

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经常组织企业进行各项评比活动,而且对评比活动往往以排序为结果。因为排序、评比活动昰需要支出相关费用的,排序的名次则与交费额度有关。其实这些评比活动的名次对企业没有任何意义,但为了追求形式上名次,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不会愿意排在后面的。所以,多数企业都会主动交费参加评比活动。而在检查评比中向有关评比人员送礼或直接行贿也是公开的秘密。现在不仅政府主管部门愿意搞评比,一些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及民间组织也经常举办评比活动,并利用评比活动收钱发财。如果评比活动安排在年终岁尾,企业还需掏出的其他费用或礼品。

3、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以非正当理由向企业伸手敛钱揽物或以摊派的方式转嫁支出或在企业冲销、报销支出等索取钱财的行为。

这类摊派或变相摊派行为一般以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为主,实际上这种摊派与变相摊派行为就是某些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他们为了个人的私利,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财物或直接报销某些非正常费用,企业迫于压力而只好满足这些官员的要求。

4、一些部门和单位以专项活动名义直接向企业拉赞助。

赞助本来是企业无偿赞助社会事业或社会活动的一种公关专题活动的贡献性行为,是企业的一种信誉投资和感情投资,也是企业改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一些社会机构向企业拉赞助虽然大都是以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主,但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甚至执法机关也打着拉赞助的旗号要求企业支付钱财。甚至某些单位拉赞助活动的理由非常直白,如“给单位职工搞福利”,“过年给职工发奖金”,等等。笔者去年在三亚出差时,就遇到某监察部门春节前到企业要求赞助给职工搞福利的情况。由于这些部门有相当的职权,企业一般都会违心赞助的。但一些商会、学会、协会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向企业要求赞助的活动,企业往往会拒绝的。如果赞助活动是以某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强行要求时,企业一般会服从的。

5、以执法为名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

一些执法部门往往会借年终机会,进行所谓的集中执法,并以执法为名向企业乱收费,如果企业不从,就会以执法名义向企业罚款。执法机构以执法活动为由,以获取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为动力,滥用执法职权换取财物及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违法活动。如执法机构越位司法;越权办案、越权办油水案;滥用执法权利收钱结案;违法追缴、挪用赃款、赃物等情形,近年来时有发生。

二、乱拉赞助、搞摊派盛行的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下的乱用职权行为

价值规律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利益驱动是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动力。趋利原则的表现是唯利与唯我,二者的结合在市场经济中就会使人们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追求最大利益可能采用的是合法手段,也可能采用的是非法手段。在市场经济中趋利原则一旦与政府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的权力结合起来并被非正常利用的时候,就会产生以权谋私主要特点的利益驱动机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效益经济,如果权力部门也主张效益经济的时候,利益驱动就会成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思想基础。这种利益驱动的思想就会导致部分官员或执法人员的执政观念或执法观念的错位,使执政或执法过程唯利是从。其实,这些权力部门的人员明知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利益会给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但他们没有形成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也没有从依法治国和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来认识问题,对乱用权力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认识,甚至还会错误地认为:手中的权力可以自我保障。

2、法治观念淡薄下的有意违法拉赞助

政府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之所为了追求某种利益,敢于滥用职权向企业拉赞助、搞摊派,甚至敢于违法办案或以办案为由索取钱财或其它非法利益,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部门或官员法治观念淡薄,甚至错误地认为:法律只对别人而不对自己。在这种错位思维下,法律、党性、党纪统统被抛弃在脑后。社会主义社会是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都是党领导下的职能部门,都负有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义务,都负有监督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个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义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既是党和人民政府以法治国基本出发点,也是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由于少数地方和部分官员、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程序意识缺失,对国家法律规范视而不见,为了非法利益僭越法定职权,越权司法,不仅亵渎了法律权威,而且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3、监管机制不完善,对乱拉赞助、搞摊派的行为处理太软。

政府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在利益趋动下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政府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向企业乱拉赞助和乱摊派的违法行为缺少必要的监管机制。尽管中央及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规定了若干查处条款,但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规定,缺少必要的威慑力。而党政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又缺少统一部署和专门的机构,即使发现了搞利益趋动的人和事,也无法及时查处。而在实际查处工作中,雷声大雨点小,迁就放纵情形比较严重。甚至有些案件的查办人认为:这些违规部门缺少经费,情有可原。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出了问题,都会有人甚至领导出面说情,并能够找出很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因和理由。结果,在许多地方,向企业搞摊派和拉赞助的行为越查越多,越查越严重。

4、业务经费不足导致的违规摊派和拉赞助行为盛行

目前许多地方的财政状况并不好,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业务经费严重不足,为了弥补经费不足,许多地方便规定了土政策,允许一些职能部门或执法部门可以搞创造,甚至在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的情况下,也采取单位创收部分按比例退还或全额退还的做法。恰恰是这种政策的开放性,导致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执法部门不得不花费精力搞创收。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执法部门不是生产单位,他们搞创收只能利用权力去搞,于是拉赞助、搞摊派,甚至搞灰色收入等行为得以产生。笔者长期从事律师业务,每逢遇到执行案件,法院在执行业务完成后,都会提出执行申请人给予赞助的要求。有时法院执行部门会根据执行标的直接提出要求赞助的数额。而其他一些政府主、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则会直接利用手中的权利向企业或某些单位赞助和摊派,从而助长了利益驱动思想的蔓延。

5、个别官员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侥幸心理

个别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善于将手中的权力寻租,并用以搞灰色收入。这些人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他们信奉“有权不使过期无效”的信条,认为自己权力很重要,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少数人滥用职权,对企业进行威逼施压,向企业索取各种好处。每逢年节,就会到基层企业以各种理由进行随机检查,如果发现有基层企业有不法或违规行为就大做文章,把本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越权介入调查处理,并威胁企业要如何如何处理,致使企业不得以向其送钱送物。笔者有一次与南方某个特区的一位企业老板研究一起应诉案件期间,有位派出所所长下来随机检查。老板让副经理陪同所长到企业里查看,自己从保险柜里掏出一捆十万元的现钞用报纸包好,走到店外塞到这位所长的汽车后备箱里。回到办公室后不久,所长也来到办公室,这位老板向所长点点头,所长随即离去。事后老板向笔者介绍“没有办法啦,逢年过节必须要赞助的啦,否则生意没得做啦。”此后几天里,笔者与当地的其他朋友在交往中得知,这种赞助现象非常普遍。有知情人介绍:在当地,一个有职权的执法部门领导,一个春节就可以在辖区里收入百万元。其实这些人也明知向基层企业索取受贿属于犯罪,但他们相信自己的能量,相信自己不会出事,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就会不断地利用职权向企业勒索钱财。

三、乱拉赞助、搞摊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破坏了执政党的形象,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首先破坏了执政党的形象。共产党的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一方面代表执政党承担管理社会的责任,一方面利用执政党赋予的管理权向企业索取钱财,就会严重破坏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和形象,会使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不良行为产生憎恨心理。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旦被破坏和丢失,党的号召力就会大打折扣,这种危害性性是极其严重的。

人民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代表者,应该在社会管理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和公信力,人民政府的公信力是保障人民政府正确施政,有效管理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如果人民政府没有公信力,就无法实施对社会的有效管理。而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直接损害的就是政府的公信力。因为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是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如果金钱代替了信用、代替了法律,那么人民就不会再信任政府,而选择金钱的效力。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对人民政府的社会公信力的破坏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这种情形继续发展,人民群众将不会再信任政府,政府就无法对社会实施有效的管理,最终损害的还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助长了违法经营的歪风邪气

社会管理应该是公平有序的管理,即管理者对所有被管理者都应该适用同一管理标准,。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之后,就会形成交钱者可以随意经营,可以违法经营。而依法经营者由于没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就有可能被人为制造障碍而经常接受检查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公平竞争的秩序就会遭到破坏,而那些向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贡者,就可以藏污纳垢,就可以违法经营从而使社会正常风气遭到破坏。如某地一冠名“钱柜”的洗浴中心常年搞色情服务,该洗浴中心的老板用金钱打点了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其色情经营活动持续了三年之久没有遭受任何查处。当地人民群众声称“钱柜向着公安开,双凤戏珠乐开怀。一夜消费三千六,老板腰包鼓起来。”而这首打油诗中的双凤戏珠是指二女侍一男的色情活动,直到省公安厅接到举报后直接出动警力才打掉这个色情场所。

滋长了腐败行为,侵蚀了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腐败,很多党员干部恰恰就是因为经常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活动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收入属于灰色收入,是见不得阳光的,一些职能或执法部门在收取这些费用之后,并非用于正常的业务支出,而是用于一些非正常的支出,甚至其中有些收入直接进入了个人的腰包。金钱对人的诱惑力巨大,很少有人能够长期抵抗住金钱的诱惑。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收入的钱财长期在非正常渠道里消费,长期从事这些灰色收入的管理人员和经常向企业拉赞助、拉摊派的人员也就有了长期管理不法资金的机会,也就有了长期从事非正常消费的的条件。结果,原本相对廉洁的干部队伍就会受到侵蚀,就会发生质变。虽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但外因对内因的破坏作用绝非是用语言和口号所能够抵抗的。笔者曾经辩护过多起党员干部的腐败案件,而这些人中大都与单位的小金库资金的非正常使用或侵占有关。其中最典型的是某法院的办公室主任,竟然动用小金库中资金200万元用于炒股,而小金库的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当事人和企业的赞助。

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

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对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破坏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的是依法治国,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以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略,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国家需要长治久安,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像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搞建设、谋发展,必须要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而稳定的实现要靠法治。法律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它不受领导者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偏私的影响,而追求最大的公平性;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可以使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有序的发展。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人治代替法治,以金钱代替法律,这是典型的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对社会管理必须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严肃性,绝对不能允许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盛行。

四、对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应对措施

1,加强政府公务员的反腐倡廉的思想教育,让所有的公务人员充分认识权利与利益驱动相结合的危害性,从思想内部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免疫能力。

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利益驱动心理下所实施的故意违法行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公务员,他们对向企业搞摊派和乱拉赞助的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对于使用这种灰色收入的违法性也是明知的,但在利益驱动心理下,他们产生了侥幸心理,才敢于实施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每一个政府公务员都能从心里产生对法律的恐惧心理,产生服务于法律的自觉意识,那么任何人都不会敢于以自己的职业前途和人身自由挑战法律的权威性。目前,在党政机关里所实施的反腐倡廉教育,基本上流于形式,并没有人对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进行有效的核实,这是党政机关一边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一边有人乱拉赞助、乱搞摊派,非法向企业索取财物的重要原因。影响人们的行为的主导因素思想意识,对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公务员和凭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思想上的贪欲是造成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根源。如果贪欲被自觉遏制,那么就不会有人向企业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了。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严厉打击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行为。

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甚至有些拉赞助和搞摊派活动本身就是犯罪,应该强加法治手段来遏制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行为。所谓加强法治,就是依靠现行法律,对各种乱拉赞助和乱搞势派的活动予以严厉的制裁。严厉的制裁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加强法治就是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加强法治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需要听命于地方政府,但更应该服从于法律。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极大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依法治国的精神相悖,应当坚决予以打击。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可能有领导授意,有关部门在处理这种行为时可能会受到行政干预。但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是,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惩罚,才能真正体现的法律的公平正义。

目前对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遏制工作主要靠中央和国务院及地方党政部门的文件和规章进行管理,这种监管手段不具有相应的威慑力,因此才导致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行为经常发生。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对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行为予以立法管理,使此类行为成为法律监管的对象,才能有效遏制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活动发生。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来源于法律的威慑作用,只有严格的立法才能让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有关领导产生恐惧而自觉遏制利益驱动的影响。在目前还不能对此类行为系统立法的情况下,应该将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行为作为索贿犯罪入刑,通过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行为列为索贿犯罪,使此类行为有法律制裁的依据。同时应该对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进行系统整理,使之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形成遏制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法律体系,从而达到有效治理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目的。

3、建立惩处机制,运用制度遏制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行为。

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还应完善相应的惩处机制,运用制度来防治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行为。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是一种利益驱动,也是由具体的人来实现的。应该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对已经违反法律或制度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行为予以相应的惩处,使其得不偿失,是制止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有效手段。而这种惩处机制必须形成系统的规章制度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就可以使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活动随时可能受到处罚,就可以使此类活动受到相应的遏制而逐步减少甚至消灭。因为治理乱拉赞助乱搞摊派的活动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小事,建立惩处机制必须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管是谁不管问题大小,不论职务高低,谁违规就惩处谁,从而形成惩处机制的威慑作用。

4、建立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业务经费保障制度。

由于地方财政不能保障政府主管部门或职能、执法部门有充足的经费,所以就出现允许这些部门自行创收的政策。当业务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而又被授权可以自行创收的情况下,就可能产生利益驱动心理,从而出现利用权力进行创收的活动。其实,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执法部门除了手中的权力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以利用于创收的条件,允许这些部门创收,实际上就是允许这些部门搞灰色收入。即使是通过正常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创收的资金,也不能掩饰这些利用权力创收是灰色收入的实质。地方财政应当保证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执法部门有充足的业务经费。地方政府在进行财政预算的时候,应当减少其他非正常的三公消费而保证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的业务经费。同时应该通过相应的监管制度取消这些部门的创收权力,从制度上消除乱拉赞助和乱搞摊派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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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组织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0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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