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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9-04-14 生效日期: 1989-04-22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日期:1989-05-09 生效日期: 1989-05-09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关于对进口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通知下达后,部分海关对免征特别消费税的范围提出一些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发布日期:1993-12-25 生效日期: 1993-12-2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3〕1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咨询律师: 刘波
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发布日期:2004-02-27 生效日期: 2004-03-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国家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卷烟是指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24022000项下的“烟草制的卷烟”。
咨询律师: 刘波
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
咨询律师: 刘波
署税发[2001]35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53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卷烟、酒、香皂和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请各关对外公告。公告稿详见附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税函[2004]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9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4]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咨询律师: 刘波
[国际贸易管理] 本币问题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际贸易保护] 货币汇兑险
货币险又称货币汇兑险,国内法通说的政治风险之一,主要包括货币兑换险和汇出险,是指东道国通过颁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或利润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致使该投资者受损的风险。当然,各国对该险种确定的范围不同,有的国家既承保“兑换险”,也承保“汇出险”,有的国家则只承保“兑换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际贸易管理] 仓单交付之后的法律责任
同样具有物权效力,即在仓单交付时,被背书人基于仓储物已经交付储存与保管的事实,相信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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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 胡骅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际上关于反倾销税的有关规定 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国关于反倾销税的规定 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际贸易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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