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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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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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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注释:此条款为选择性条款,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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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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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外部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转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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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下面是律咖网小编收集的网友们法律网上咨询到的企业设立条件的相关问题,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律咖网24小时法律咨询热线,进行商事法律咨询服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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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设立名称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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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的出资额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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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流程
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流程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企业,如因融资需求,想要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可遵循一下流程进行操作: 第一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改制意见并成立改制机构,国有企业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并成立改制筹备小组; 第二步: 选择发起人; 第三步:聘请中介机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 第四步:审计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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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9.国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对于国有资产折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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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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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电缆(14.41,0.04,0.28%)公告编号:2013-031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召开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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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3-016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17日收到董事刘正兵先生的辞职报告,由于工作调动,刘正兵先生向公司提出辞去他所担任的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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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200人之间。那么我们知道,在股票市场上,散户也是股东,那么一个公司的股东人数岂不是要超过200人了吗?(因为会有大量散户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数量一定超过200的)比如现在建设银行将a股上市,总的股票市值将大9000亿,发行时每股大约6元多,如果按规定不超过200人,那不是每人都要买几十亿的股票了吗?哪位说下这个的道理,谢谢! 可是我看了下并没有说是成立或发起时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吗? 答: 理解错误.....人家说的是: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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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范本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股份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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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公司的实有资本,也就是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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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 回答: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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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股东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出资时评估作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有心责任公司做),不得高估低估,并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办妥转让手续。出资额可高达注册资本的70%。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满足两个条件,1、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出让所得,不包含划拨取得的。2、未设权利负担,如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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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以下简称《纪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41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2年10月29日印发。该会议纪要对于指导全国法院正确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对《纪要》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和精神、主要内容等进行介绍,以期对该《纪要》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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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发起人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的相关手续。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的行为,对公司能否设立成功以及设立后的公司状况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法定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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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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