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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5-06-18 浏览次数:350

【释义】

从文义解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与“质押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其出质物为“知识产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关于出质物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以“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出质物。简言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就是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出质物订立的质押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管辖】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做出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7章权利质押部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质权的规定,凡与《物权法》不冲突且司法实践需要的,均可继续适用。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合同应当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鉴于《担保法》及《物权法》对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单列“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案由。2008年制定《规定》时,考虑到权利质押多与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关系紧密,故未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质押的案件案由列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中。此次‘规定》修改过程中,许多法院提出在知识产权合同部分单列这一案由,故《规定》增加这一案由。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27条对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问题和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限制,即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还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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