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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与某金字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372

某实业公司与某金字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诉人:某实业公司(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某金字公司(一审原告)

某实业公司与某金字公司签订金字招牌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金字公司定作由铜板和金泊纸加工而成的公司名称,金字的金泊纸要达到24k,铜板厚度要达到1.5mm,铜的纯度要达到60%,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及运杂费由供方承担,供方将定作物送达需方经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签订后,金字公司将定作物加工好后托运到实业公司办公处。实业公司将该定作物送经检验,金泊纸含金量为89%以上,铜含量为60.38%,铜板厚度为1.0mm。定作物的含金量与铜版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实业公司遂以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货加工费用,原告要求折价也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货物质量支付部分货款。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原告没有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加工定作物,又延期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物虽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不影响使用,被告应支付相当的货款,遂判决被告给原告偿付部分货款。判决后,被告认为原判对案由定性不准,在定作物的质量是否合格及认定依据上混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上诉人没有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加工定作物,又延期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称定作物质量不合要求导致不能使用,无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上诉人某实业公司向检察院申诉,后经检察院抗诉,中院再审此案。

再审认为,金字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由于金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制作,致使定作物从外观和内在质量上均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金字公司虽表示愿意降低价款,但该定作物某实业公司无法达到订立合同时的目的。为此,某实业公司拒收定作物并拒付价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金字公司要求某实业公司给付价款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驳回金字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争议的标的物资由金字公司自行处理。

[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

1、关于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处理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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