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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6年3月31日到期,但直到2009年2月份,其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并提交了6年多的工资条近百张、工资存折(只有三个月的工资情况,未注明发工资的单位,但该三个月的工资数额与工资条的最后三个月的工资一致,且从银行交易信息可以看出,该工资系通过某公司的负责人之一该公司法人代表的亲弟弟的账户打出来的);某公司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3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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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得付双倍工资  2008年06月03日  来源:《劳动报》  案情介绍:  邓小姐在大学里是位出类拔萃的高材生,2006年毕业后如愿以偿地找到了一份理想的工作——应聘到上海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公司与邓小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纠纷] 不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工资
元;4、超时加班费:33小时/月×9个月×1.5×7.78元/小时=3465.99元,法定假日加班费7天×202元=1414元;5、解除合同补偿工资1300元,补偿金1300元×50%=650元;6、双倍工资1300元×9个月=11700元;补偿金11700元×50%=585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王某自2005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8月29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裁决书认为,王某于2005年4月24日至2009年8月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00元=22000元。某职校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获赔二倍工资?二倍工资计算多长时间?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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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胡小姐辞职后,公司拿出当初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拒付其应得报酬,一场官司在所难免,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 劳动者依法主张自己应得的报酬,而用人单位却拿出合同条款拒绝支付。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判决无效。 用人单位拒付工资不服仲栽 2002年10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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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解除后,领取工资和补偿金时,公司才要求补签,否则,公司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为此,张小姐出示了其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张小姐的签名和补签时间,但没有公司方代表的签名和签订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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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公章和劳动合同保管有多重要,有法律意识的人知道,但对一些小老板或马虎大意的人来说,只有有过深刻教训才有深刻体会。下面用两个小案例说明公章和劳动合同保管的重要性。 a、公章被偷盖,公司无奈支付莫须有的工资 一、案情介绍 a大学毕业工作几年后,就有了创业的欲望,就开了个软件开发b公司。2010年3月初在网上招聘了一位c博士,c博士当时还在美国,因为遭遇金融危机,失业后也想回国工作,双方在网上沟通不错。2010年3月30日c博士就回国了,但先回了河北老家,4月15日才正式从北京飞到上海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万元。a第一次开公司,比较大意,也没有法律意识,把公章就放在抽屉里,也未上锁。c因为工作原因自己也拿过公章盖章。2010年6月16日有个推销信用卡的人上门推销,因为要求工作时间满3个月,c就打印了个工作证明并私自盖上公章,却把入职时间提前写到2010年3月15日。公司一直经营不佳,2010年7月初a因为家里出了事故飞回老家也无心管理公司,a就发邮件给c希望其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另找工作。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发生争议,c博士就于当年10月初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到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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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至2008年9月期间工资报酬的不足部分68864.4元及其经济补偿17216.1元,合计86080.5元。保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 劳动合同约定与厂规厂法冲突如何适用法律?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企业性质及行业特点制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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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但其从事中医工作来说完全能够胜任,仍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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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上海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李先生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李先生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李先生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李先生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企业即要求李先生上班工作。二个月后,企业发现李先生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李先生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李先生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李先生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李先生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企业派人对李先生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李先生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李先生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李先生认为自己取得的业绩与往日工作经历并不关系,企业解除合同无凭无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问题]该案如何处理? [评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先生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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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当事人】 申诉人:熊某、黎某、张某,某速递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被诉人:某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速递有限公司经理 委代理人:彭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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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结果仲裁委驳回了小李的申请。 仲裁委认为,个人或家庭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雇佣方是个人或家庭,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仲裁委工作人员告知小李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 [分析]:通过本案,笔者主要想说明如何区分《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民法上的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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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贞元等20名职工与被告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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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自2005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8月29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裁决书认为,王某于2005年4月24日至2009年8月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00元=22000元。某职校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获赔二倍工资?二倍工资计算多长时间?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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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而雇佣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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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代签劳动合同 没有法律效力
法庭经调查确认,合同书上张某的签字为张某所在维修队队长所签。其队长解释说,签合同时张某不在,当时为省事,就替张某签了。 法院审理认为,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劳动者本人签字,不能代签,劳动者本人未签字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视为维修队与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相关规定,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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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劳动者有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行为;二是劳动者的上述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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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沙特新闻媒体报道,沙特拟于12月19日起规范沙特雇主与在沙工作的外籍劳工签订的雇佣合同格式。该计划将分三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针对来自柬埔寨、越南、老挝的劳工;第二阶段,针对来自菲律宾、印度、尼泊尔、斯里兰卡的劳工;第三阶段,针对来自印度尼西亚、其它阿拉伯国家、其它国家的劳工。上述举措,目的是杜绝派遣未经培训的劳工赴沙工作,避免因劳务的工作能力问题引起劳工与雇主间的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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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聘请外籍教师合同书 甲方(雇用方): 湖州师范学院 乙方:(受雇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或护照号: 地址: i. 乙方 自愿作为甲方 湖州师范学院 外教在甲方从事教学服务工作。双方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发誓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ii.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限为 至 。 iii.乙方义务(详见《外籍文教专家工作合同附件》)。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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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外籍专家聘用合同
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 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 按期完成所在学院的教学、科研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并参与一定数量的校内其它学术活动和社会工作。? 4、 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 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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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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