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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案例] 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案件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以合同诈骗案受理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以普通诈骗案(即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受理查处;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可视为一种合同,史西钢假冒“史海洪”名义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3.5万元。收款后,史就逃匿不见,符合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有关“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及“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表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欺诈案例] 是诈骗 还是合同诈骗
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单位名义签定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述了诈骗三被害人77600元的事实。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欺诈案例] 卖方欺诈还是买方误解
业内人士可能比较熟悉的,但是对普通购买者来说,却很少有人能知道。李某购房时并不知道所购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了小棚的建筑面积在内,一来他不熟悉有关规定,二来在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中也未写明住宅的建筑面积是否包括小棚在内。李某认为三室一厅的建筑面积应是80.34平方米,属于本人重大误解,而不是房地产公司欺诈。因此李某以房地产公司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双倍返还多收房款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只会败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解除劳动合同中,如果一方采取欺诈、威胁的手段,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    李海滨是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以下简称登封烟草公司)的一名合同制工人,1982年1月,李到登封烟草公司上班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1993年,登封烟草公司以烟叶面积下滑、企业内部要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虽然被告事后补办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但该证使用期限为两年,且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拆除建筑物交回土地,与原告在受让时所了解的该厂与村里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使用三十年的预期相距甚远,原告在受让该厂股份后利益无法得到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请求应当予以予以支持。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欺诈案例] 该案中分时度假合同是否有效
规定可能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公司可能有其他途径解决出国手续的问题。因此,本案不存在标的客观不能的问题,合同是有效的,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只是财务记账的科目需要,并不构成欺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本案中,分时度假合同的标的能否履行,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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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案例] 受欺诈而辞职是否有效
的缴纳高额风险抵押金以及每月只发给50元生活费,并承诺待公司经济形势好转时再让职工回公司上班等措施有关联,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行为具有胁迫、欺诈性质并导致辞职行为无效,该认定并无不当之处,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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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案例] 用假学历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2008年5月份工资,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 那么双方所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责任亦应如何承担呢?    律师分析:该经贸公司与张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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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欺诈案例] 警惕到岸价格下的海运欺诈
f 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同fob一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在我国,有人称此术语为 “到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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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字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除非交易当时出卖方明确承诺并保证出卖的标的物为真品而非赝品,而买受方也能够证明该标的物经鉴定为赝品,方可认定出卖方有欺诈行为,否则,不能认定欺诈行为成立。 【案例索引】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0)长民初字第755号 【案情】 2009年8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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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案例]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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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案例] 范克俊被控合同欺诈案
进口协议》,协议约定由科卓公司委托百事达公司代理进口纤维缠绕机及内胆注塑机成套设备;价格为1 230 000美圆。同日,百事达公司副总经理王俊成与ent公司的代理商美国施多威尔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李应明签定了上述设备的进口合同,合同号为98cqbc-1020/us,合同金额为674 700美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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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案例] 该笔交易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的三星牌客车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不符合新车标准,判决苏州东鑫物产贸易中心自行提回汽车,并发还苏州乳胶厂sxz6481三星牌客车款上牌费用”并无明显不当。乳胶厂要求购买的是符合厂方出厂技术标准的新车,但贸易中心所交付的三星牌客车存在油箱、齿轮箱漏油,驾驶室底盘生锈、腐烂,后部挡风板严重损坏等质量问题,显然不符合新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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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案中,李某的因受张某子女欺诈而放弃接收遗赠的行为,不应适用合同法主张撤销放弃接收遗赠行为,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放弃接收遗赠的行为是因为受到欺诈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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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原、被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原告在其区内进行平整土方、供水、供电施工及安装,属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其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属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进行项目调整后阻挠其开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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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唐某经朋友介绍,与谢某达成了商品房转让协议。其间,谢某许诺:“我这套三室二厅的商品房如若转卖,至少可以赚2万元,考虑到你是朋友介绍的,我就只赚你8000元,我购进时花了8万元,咱们8.8万元成交。”事后,唐某从开发商处得知,谢某这套商品房当初只花了7.5万元,而不是8万元。唐某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双倍返还因欺诈而多收的房屋转让价款5000元,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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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事后王某发现该公司提交的是虚假的房产预售许可证明,王某遂认为该房地产销售公司存在着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自己给付的房款。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购房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拒绝双倍赔偿。 【分歧】 商品房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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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不应要求田某返还所谓“多赚的”款项。理由是,田某与钟某之间的房屋转让纯属自愿协商的,双方既已自愿达成了交易,不应再有任何反悔,何况,田某的商品房当时按市场行情,的确可以卖6万元左右,田某开价6万元,并未对钟某的利益构成任何损害,并不能认定田某有欺诈的目的和动机。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应该返还钟某多收的4000元,但不应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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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要求豪盛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豪盛土特产商行的拒绝。 【分歧】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的标的物火腿为非法标的物,应属于无效合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无效合同是指自始的、确定的、当然的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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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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