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欺诈 > 劳动合同欺诈 > 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471

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和企事业法人的领导者法律观念日益增强,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令人忧虑的是,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有的竟然钻劳动合同的“空子”,“合法”地欺骗劳动者,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这种劳动合同欺诈的现象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

我国法律规定,严禁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出现“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条款。可是,有些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安全卫生不执行国家标准,加之追求利润而不在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上投入经费,生产中往往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便在劳动合同中写入违法条款。江南某化工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农药为主的企业,在该公司的《劳动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否则,造成中毒或死亡事故概由自己负责;未经许可自行延长劳动时间所造成的中毒等后果自行负责……”如果不是发生严重的中毒事件,公司的职工们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亲手签下的“劳动协议”竟是一份以生命安全为代价的“生死合同”。

一些招用外来劳动人员的单位,怕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其身份证、现金等做“抵押物”,甚至扣押其平时应得的福利或工资等,劳动者如有违约,则扣押物不予返还。某汽车公司向所属各部门发出了《关于交纳全员风险抵押金的通知》,要求公司所有职工一次交齐风险抵押金,风险金最高金额为20000元,最低2000元,并规定,如本年度在经营、工作中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较严重违纪等问题,实施必要的扣罚。实际上,强迫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单方面地实施制裁,违反了《劳动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个别企业用钻法律空子的方法损害职工的利益。陈某到某中外合资单位搞财务管理工作,原有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突然提出与他再签订一个半年期合同。已58岁的陈某没有多想就与单位签了约。半年后他收到单位的退工单时不禁愕然,原来劳动部曾颁布新规定,1995年2月10日以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停止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陈某40多年的工龄补偿金就这样被企业“巧妙”地运用法律“剥夺”了。针对此类现象,有关人士指出,为使劳动制度改革正常运行,应加强新法规、政策的宣传,事先告诉职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也应增强学法、懂法的意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警惕劳动合同欺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合同诈骗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