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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发表时间:2015-02-12 浏览次数:307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技术成果分为两种: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祖师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亦分为两种:一种是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以及承担法人或其他组织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此外还包括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原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对利用发热呢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是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个人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转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以股利技术创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实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同等条件下,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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