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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5-08-07 浏览次数:485

1.恰当选择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的类别公路汽车货物运输有以下类型。

整车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3吨(含3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车运输。

零担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的为零担运输。各类危险、易破损、易污染和鲜活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和有条件办理的以外,不办理零担运输。

特种车辆运输:根据货物性质、体积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车或挂车(核定载重吨位为40吨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车、冷藏车、保温车等车辆运输的,即为特种车辆运输。

集装箱运输:即以集装箱为盛装器具,由专用汽车载运的运输方式。

包车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2.公路货物运输货物种类公路货物运输货物分为:普通货物、特种货物、和轻泡货物三种。

普通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特种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特种货物包括:长大笨重货物、危险货物(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贵重货物(价值昂贵、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鲜活货物。

轻泡货物是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3.货物的保险与保价运输汽车货物运输保险采取自愿投保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汽车货物运输实行自愿保价的办法,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中一种,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单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承运人按货物保价金额核收7%的保价费。

4.公路货物运输计划公路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根据需要可实行计划运输。凡有条件提送运输计划的,托运人应在月前10天,季前15天,年前一个月向承运人提送“汽车货物托运计划表”。承运人对托运人提送的运输计划安排落实后,应在月前5天通知托运人,对已落实的运输计划,承运、托运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运输合同,或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托运人变更运输计划,应在运输计划协调前向承运人提出。

5.运单的填写要求?t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对拼装分卸的货物应将每一拼装或分卸情况在运单记事栏内注明。

t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一张运单托运。?t一张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是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t托运集装箱时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应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t轻泡货物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t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t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t托运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亦须签字盖章说明。

托运货物时应注意:?t在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和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t托运超限货物,托运方应提供该货物的说明书;鲜活物品,托运方须向车站说明最长的允许运输期限;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定以及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公安监理等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证明。

6.托运货物的包装托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没有包装标准规定的货物,应根据货物的重量、性质、运输距离等条件,按照运输需要,做好包装,保证货物安全。

托运人还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制作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零担货物应当用坚固的材料制作明显清晰的运输标志,对不易书写,拴挂运输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物上书写标志。

7.货物押运在运输中途需要饲养、照料的动物、植物、易腐物、各种贵重物品以及军械弹药、爆炸品和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押运人免费乘车,负责运输途中货物的保管、照料。押运人每车以一人为限,因货物性质需要增派押运人员时,在符合安全的前提下,经车站负责人签证,可适当增加押运人数。托运人应在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承运人对押运人员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8.货物的承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货物运单应逐项审核,填记承运人记载事项加盖承运章后,将其中一联交托运人存查。

承运有受理凭证运输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后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文件可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承运港、站转运集装箱,应核对箱号,并检查箱体和铅封。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须交接人签认或或重新加封后,方可起运。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全过程负安全责任,应适时检查、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潮、防腐、防丢失。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必须遵守商定的事项。

9.运输费用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并可按规定实行加、减承运价,有关收费按《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按以下规定确定:

整车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是1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算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是1千克时四舍五入;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t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的,四舍五入;?t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运、托运双方商定;?t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货物性质、道路阻塞、交通管理需要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点止的载重里程计算。

10.货物的交接、运达与交付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承运、托运双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货物起运前,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认真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是否相符,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胁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承运方确认无误的,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然后起运。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调换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承担。

整批货物运抵指定地点交付后,收货单位应在货票上签收,由驾驶员交给到站或带回起运点。零担货物由收货人向到达车站(仓库)凭货票提取。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货物交接时,承运、托运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收货单位如货票遗失,应及时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提货。如收货单位向车站说明前,货物已被他人持票提走,车站协助查询,不负责赔偿。

承运人对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要建立台账,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主,经多方查询,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

1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运输合同签订后,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要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托运人因故需要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时,应向承运人提出运输变更申请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申请(包括信函、电报);托运方对已托运的货物,要求变更收货人或取消托运,须向受理车站提出书面申请。承运人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同意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货物承运后,因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塞等造成运输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的卸存、接运、转运及保管费用按下述规定处理:?t接运时,货物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成运输里程部分运费照收,未完成里程部分运费退回;?t回运时,已完成里程部分的运费照收,回程运费免收;?t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照实核收;t货物在受阻处存放,承运人仓库可免费保管5天,在非承运人仓库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合同的解除:

由于某种原因发生,运输货物已没有必要,货物起运前可办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有:①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阻断;②市场变化,托运人认为该批货物已经没有发运必要;③执行政府命令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④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况。合同解除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提出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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