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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不同公章使用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4-12-05 浏览次数:89

公章从广义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商事法律行为中,公章更有着自身的特殊价值。以签订合同为例,公章代表着商事法律行为中商事主体是否自愿认可合同,接受合同的约束力。但由于商事主体的科室部门繁多,分别刻制了部门专用的公章,这些专用公章即代表部门的职权性质,也代表了部门的业务范围。

以施工合同中的公章为例简易说明:行为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使用当事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不同公章,经审查该公章是在其通常自身功能范围内使用的,对当事人具约束力;合同内容超出了该公章自身功能范围的,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合同另有约定或相对方有证据证明该公章的使用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除外。

行为人使用私刻、伪造当事人单位公章的,对该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证据证明该公章的使用取当事人同意或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除外。

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①代理人无代理权;②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③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④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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