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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5-08-12 浏览次数:447

基本案情

年过七旬的黎老伯诉称,2012年4月,他与同样过了古稀之年的王老伯签订了《委托代理炒股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黎老伯委托王老伯全权代理炒股,炒股资金由黎老伯投入,投入金额为96000元,合作期限为一年,若要提前终止或延期合作,视股市走势情况,双方再次协商确定。

黎老伯还称,双方约定按黎老伯占55%,王老伯占45%的比例分配利润。2013年6月,双方再次协商,约定合作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 2013年12月30日止,可以提前终止,绝不再延期,若亏损,王老伯按年息4%计算,按实际延长的月数结算补息给黎老伯,同时还回本金96000元,若有利润时,按合约比例分配,不再补息。可截至2013年12月30日,双方合作的股票账户亏损了22510.75元。

此后,因与王老伯协商要求给付损失不成,黎老伯于是将王老伯告上了法庭。他认为,王老伯应按约定偿还22510.75元的损失及利息。

法院裁判法庭上,王老伯一方则又对委托条款予以否定,称投资者仅仅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颠覆了委托代理关系制度的本质,违背了经济规律以及投资风险承担的本质要求,显示公平加重,属于无效条款。

王老伯还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为股市价格的客观变化承担责任,其每天通过炒股软件了解炒股信息,每周都去证券部大户室进行交流,勤勉谨慎的履行了委托代理义务,但是,股市处于低走的情形属于其无法克服和改变的事实。他还称,合同中对其收益的约定其实属于委托费用,其承担责任也应局限于委托费用。而事实上,本案中炒股是没有收益的,其应承担的责任就是没有委托费用。

黎老伯则坚持认为,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是有效的。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

法官提醒约定“保底条款” 双方难如愿

法官表示,《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与客户订立的保底条款是法定无效的条款,其从业人员也不能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

于上述案例而言,法官认为对于公民委托个人进行股票买卖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现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法官会综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平合理原则、生活常理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该案中投资者与实际股票操作者之间关于亏损的约定相当于保底条款,当亏损时,操作者要承担所有的风险,投资者可以说是稳赚不赔的,这样的条款无疑是有失公平的,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但另一方面,如果认定保底条款完全无效,让投资者自行承担亏损的风险,这无形中又会滋生更多投机取巧的人,利用自己所谓的“技术”优势和他人合作炒股,拿投资者的钱去冒风险,利用投资的投机性坐享其成,同样显失公平,并为投资市场掀起不良之风。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委托投资的合同、保底条款的认定持谨慎态度。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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