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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最新通知
发表时间:2015-03-24 浏览次数:5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现将此通知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一、加强案件查处工作

★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无法调取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证据,人社部门应及时询问劳动者,制作笔录,询问过程录音录像;收集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其他证据。

★拖欠劳动报酬后,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而不配合,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人社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转包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有证据证明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的,则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发包(转包)企业监督报酬发放。

★责令支付文书可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设项目所在地等张贴,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二、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一并抄送。

★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或接受后未及时作出立案决定,人社部门可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人社部门依法移送案件。

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人社部门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咨询;跨区域、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人社部门可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人社部门应配合相应单位的协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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