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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称:在申诉人工伤休养期间,被诉人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申诉人之兄协商,支付1000元生活补助费后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申诉人以因工负伤,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为由,于1997年9月10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补发工伤津贴,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和支付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金,并继续进行治疗。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高某1991年12月底到被诉人单位下属三矿工作,1994年5月补签了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从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 12月31日为止。1992年5月23日晚,申诉人在4392工作面出煤时,被运转的煤镏子拉伤,即送矿务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 折,左股骨中下段闭合性骨折,左胫前动脉损伤,作了钢板固定手术,1993年7月5日出院。出院后,申诉人在家休息,被诉人按工伤支付各项待遇。1996 年1月,被诉人以合同到期为由停发申诉人的工伤津贴。申诉人多次找被诉人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1997年8月,被诉人依据[国发(1984)88号]和 [煤劳字(1984)869号]等文件之规定,与申诉人之兄协商,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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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漳平市xx(指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同意,乙方调整 工作。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 年 月 日签订 〔2010〕 号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怎样解除与派遣公司及被派遣单位的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关于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解除情形的规定,其基本思路是与本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一致。此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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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咨询律师: 胡骅
蔡女士:你好律师,我与一家企业订立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我先发货,货到达指定地点后他们再付款,现在我发现这家企业濒临倒闭,而且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迹象,请问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江苏律师刘汝军: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据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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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之法律程序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在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社会中,解除合同与订立合同一样,会经常发生。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解约的对方当事人可能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而失去了要求继续履行的大好时机。 合同解除权的种类: 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协商一致解除权三类。
咨询律师: 胡骅
我是某器材公司的女工,签订有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 方向改变,公司即将关闭,并口头提出了与各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我经过考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我按照公司要求写了一份辞职书。一周之后, 我拿着公司签字同意的辞职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告知,我属于自行辞职,公司无义务给我发放经济补偿金。请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作意思表示、或者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可因双方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的成就而触发式获得合同解除权。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了“禁止中途解除”的机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也不得中途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咨询律师: 刘波
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咨询律师: 刘波
的出现,都不意味着合同的当然解除。因为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事关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当事人一方依照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解除] 我能解除合同吗?
今年元月份,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纳了一定的定金。但是,我在事后得知,该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在,我由于工作发生调动,不想再购买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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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拖欠多久租金,业主方可解除合同?   文/深圳张茂荣律师       案例:     2007年8月业主刘先生与秦先生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3000元租金将其房屋租给秦先生居住使用,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秦先生拖欠多久租金刘先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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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我办不出贷款,能否解除合同?     乐音果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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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下述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l)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约定或协商解除合同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解除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    (2)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不可抗力既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也包括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完全改变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客观环境,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不可抗力成为合同解除的当然条件。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此即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制度,即指在期限届满之前或先于履行期之前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赋予相对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解除合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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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当产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减少自己已经受到的损失或即将受到的损害。以保证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 补充内容: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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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什么是合同解除?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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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论合同中的解除权
论合同中的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构方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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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合同解除] 什么是合同的解除?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作为合同体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因属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调整。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从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例如,<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5种情形。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出现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合同解除。当然,当事人不必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没有采纳当然解除主义,即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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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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