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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权的放弃问题
发表时间:2015-01-31 浏览次数:50

遗赠可以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遗赠,继承人交付遗赠财产时可以要求受赠人完成遗赠所附的条件,受赠人接受此项财产以后就要受其约束,承担相应义务。那么当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放弃受遗赠权该如何进行呢?

一、放弃受遗赠权的方式

(1)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作出。

(2)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继承法》第25条)。

二、放弃受遗赠权的效力

(1)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须注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则不得撤回。

【案例】

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甲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遗赠也是可以附义务的.

(2)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是否视为接受遗赠?

根据《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

《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妥善保管”的意思就是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若遗产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遗产的保管人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此外,还可依照或者类推适用《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是否消灭?

《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可见,此时适用转继承,受遗赠的财产,由受遗赠人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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