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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7-10 浏览次数:340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从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起实行。凡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

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婴儿,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他们的落户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

城市落户的,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对计划外生育未经计生部门处理的,公安部门在办理婴儿入户手续时应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二、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以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期限为准,年限长短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对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5年内不办理投靠配偶入户城市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四、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结婚后,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农村女青年与城镇(或部队、港澳台同胞、华侨)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到男方农村父母处,应予准迁;女方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五、认真做好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按公安部公通字〔1998〕65号文要求,由省公安厅确定一至二个试点城市,报省政府批准后可进行试点工作。被选定的试点城市应根据《通知》的要求及省政府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入户条件和试点实施方案,报省公安厅审定后实施。

六、广州、深圳市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前提下,按城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城市综合承受能力,通过严格入户条件,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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