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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内扶养义务履行的条件及方式
发表时间:2013-08-20 浏览次数:426

婚内扶养义务,也即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扶养的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项法定义务。下面由婚姻法律咨询电话客服部小编以及房屋法律咨询的小编联合为你整理有关婚内扶养义务履行的条件及方式。

一、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条件

婚内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而婚内扶养纠纷大多缘起于双方感情发生矛盾时。婚内扶养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其又与债的履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它是有条件的。

一般认为,婚姻扶养义务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扶养需要,二是扶养能力。只有当一方有扶养的需要时,另一方才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需要主要包括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能力。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当一方出现这些需要扶养的情形时,另一方在有扶养能力时,便应承担起扶助和供养的义务。只有义务人自己具备进行扶养的能力时,履行扶养义务才具有现实可行性。举例而言,当夫妻二人均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时,一方便不能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此时,二人的生活只能由子女赡养或由社会进行救助。司法实践中,认定一方有无扶养能力,主要是从经济上考虑,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一般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只要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能够维持自己和权利人在所在地的基本生活,就应当认为其具有扶养能力。

有观点认为,当一方生活困难但有子女赡养,从而能够维持生活的,另一方便不需要履行扶养义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婚内扶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子女赡养父母也是履行其法定义务,两者并不冲突。婚内扶养义务是为促进夫妻关系,解决夫妻一方有能力扶养而拒不扶养的情形而规定,因此,只要被扶养人确实需要扶养,扶养义务人便不可推卸。否则,很容易助长夫妻间的不和谐因素,甚至导致遗弃等现象发生。

二、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笔者认为,该规定将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仅仅限定在给付扶养费,将夫妻间的义务履行完全金钱化,似有不妥。

婚内扶养义务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而存在的,如果仅仅以金钱方式来履行这一义务,其夫妻关系等于名存实亡。一方如果出现生活困难等情形,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时,则完全可以通过夫妻间离婚后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承担等方式获得金钱上的补偿。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在于促进双方更好地履行夫妻义务,不使婚姻关系轻易破裂。因此,笔者认为,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应当仅仅限于给付扶养费,还可以是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生活上的照顾、陪护等精神慰藉。因为从精神上给予对方慰藉,本身就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然产物,这不仅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就财产的归属作出怎样的规定,都不能免除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权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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