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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上述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请求保护。 三、本案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原、被告主张对立的根源在于法律未明文规定并无婚姻关系前提下的婚约彩礼是否应予返还,以及婚约践行过程中所造成对方的侵害如何处置。因此,出现上述两种不同的解释。本文认为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的解释方法。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在于,法律解释有复数解释结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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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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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是否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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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 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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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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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订婚时给与彩礼的返还
订婚时给与彩礼的返还 在我国民间,男女双方订婚时,通常由一方给与对方一定的礼金或礼物作为彩礼,以促成完美的婚姻。但是,当婚姻关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后又被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又会为彩礼的归属发生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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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礼纠纷,在民法中称之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按我国的民间习惯,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产往来,婚约的解除就自然引起一定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借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姻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受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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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 (2)从给付金钱的数额或者实物的价值上进行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 (3)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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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的法律界定
彩礼嫁妆,矛盾多多。对此,法律也有一些规定: 彩礼:领证前的彩礼离婚时,不符合退还条件的可以不退还。。 嫁妆:领证后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损失一半。 现在往往是男家买容易举证,可再利用,的固定资产,有时还是婚前财产。 女家买损耗品,或给现金。结婚即成共同财产。 所以,我觉得,把婚房以及一切结婚费用合计,按出钱比例写房产证,才是最公平合理的。也杜绝了以后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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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该司法解释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而对现实中产生的彩礼返还纠纷中诉讼主体究竟是谁,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不分析案件事实就狭义地理解为只有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才是纠纷诉讼的主体。 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依然在农村盛行),儿女的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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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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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接受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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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对于不受当地风俗习惯限制的日常往来的小礼品、衣物等,则一般按无偿赠与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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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给的压力。 关于结婚彩礼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解释基本上是采用目的赠与说的观点。因为我国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返还不可能基于违约要求返还所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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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
本文介绍结婚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不予返还的情形、减少彩礼返还额的情形以及贵重彩礼物品的返还。彩礼返还应当遵循当地习俗,符合彩礼返还标准。 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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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异同。 ①、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共性在于:第一、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产生于男女之间建立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均由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第二、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均完全出于当事人自愿,均基于平等、合法的目的一方给与,另一方接受,该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②、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的差异在于:第一、目的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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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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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嫁妆能否退回。 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要求退回陪嫁呢? 第一,尚未结婚;第二,已经结婚。在第一种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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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返还的条件
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相关知识:返还彩礼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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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婚前彩礼离婚欲要回
导读: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中,遗弃是指对另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配偶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遗弃行为主要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行为人在客观上须有扶养能力,而被遗弃的配偶一般仅限于患病、残废、年老、无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等情况。 法律咨询:婚前彩礼4万结婚已3年儿子一岁现欲离婚能否要回一部分彩礼? 律师回答:根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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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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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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