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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离婚 彩礼的返还
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这三种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咨询律师: 刘波
   结婚彩礼与赠与有何区别彩礼与赠与区别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但是两者之间有这很大的却别。我国相关法律 彩礼与赠与区别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但是两者之间有这很大的却别。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男方按当地习俗与女方缔结婚约、给付彩礼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女方与他人结婚,而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绝对困难,女方是否应返还部分彩礼呢?彩礼返还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我们通过一个例子还具体说明。 齐某金、韩某系同村村民,1998年经媒人介绍定下婚约,齐某金给韩某送见面礼400元,1999年送看家礼1000元,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的彩礼1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钱财之实的,除了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者。 3、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物对待,不予退还。 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解除婚约后,造成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怎么退有着普遍的现实意义,由于结婚彩礼钱属于我国的传统习俗,大部分地区仍保留结婚送彩礼的风俗,确定离婚彩礼返还怎么处理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最主要的是由于农村收人不高,大部分人在结婚时,送给女方的彩礼钱高达数万元,甚至是借钱给女方彩礼钱。因此,法律根据彩礼对结婚的影响确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实际上,“婚内财产可以分割”的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的明确表态,也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的最重要的突破。对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只要用话这个“工具”,你的腰杆子完全可以挺起来,高昂着头走路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结婚彩礼] 彩礼纠纷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嫁闺女女方要陪嫁妆,不仅仅是时尚,而且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六礼”必不可少的一礼。本案就是一起有关“彩礼”的官司。原告赵汝,被告钱南,案由:离婚纠纷。  二、案情  2002年6月,赵汝经人介绍与钱南相识相恋。2003年2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
咨询律师: 胡骅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虽然他们不符合上述情形,但胡某与李某结婚时间不长,因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下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程某是否应返还彩礼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程某应当酌情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因为程某与李某结婚时间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意见二:程某婚前收受的彩礼不予返还。
咨询律师: 胡骅
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为订立婚约而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目的现金彩礼作为聘礼的传统旧习俗,但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组成家庭,或者仅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期同居生活后闹矛盾的
咨询律师: 胡骅
2004年韩英外出打工期间,齐现金通过韩英父亲要求与韩英办理结婚登记,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但办理未果。2005年7月,韩英与他人登记结婚。齐现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英返还彩礼。    另查明,齐现金的母亲于1989年去世,父亲系聋哑残疾人。 ■裁判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英返还原告齐现金彩礼5000元。韩英不服判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离婚后生活困难。第二种意见认为:礼金应该予以退还。理由是:被告的上述婚前给付必然会给被告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 [管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已造成其离婚后生活困难。第二种意见认为,礼金应该予以退还。理由是:被告的上述婚前给付必然会给被告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时间短,男方付出大,相对婚前而言造成了男方经济上的一定的困难,故彩礼应予以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彩礼是否应返还具有法定标准,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刘某现无法证明,应当视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故彩礼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在为由该种情形时亦就不会有该款给付的发生,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后,首饰和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该将首饰和六万元彩礼金如数返还给男方。虽然男方在婚前将彩礼金及首饰自愿赠与女方,但赠送是以结婚并共同生活为条件的。同时,该彩礼金是男方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的,女方如果不还,明显加重了男方的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女方应如数返还首饰和彩礼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邱某父母返还原告余某礼金58800元。 第四种意见认为:余某诉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只能由邱某本人作该案的被告,判决原告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余某应另案起诉邱某及其父母作为被告的婚约财产纠纷,判决由被告邱某返还原告余某礼金16000元,被告邱某父母返还原告余某礼金58800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先生去年年底和王某登记结婚,打算过年结婚。但在准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很大的矛盾,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张先生坚持离婚。在办理结婚证之前,张先生给付了女方3万元彩礼。张先生的意见是,两人还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以这3万元彩礼她应该退还;但王某认为,结婚离婚对她人生有影响,而且离婚是张先生先提出的,因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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