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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无论分居多少年均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法律效果
发表时间:2014-09-25 浏览次数:265

时下,民间有一种流传广、影响深的传言:夫妻分居二年以上就可以自动离婚,律师费尽口舌也难纠正当事人根深蒂固的思想。近日,有位高知也深信不疑,引起笔者追根溯源的兴趣。笔者经过认真研究,觉得十之八九找到了症结所在:都是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惹的祸。

这还得从未修改的《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说起,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两个规定具有相同意义,为什么《婚姻法》修改前没有分居三年就没自动离婚之说呢?笔者认为,之前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来说,司法解释就是相关法律工作者才容易接触、了解,一般的普通百姓不知。《婚姻法》修改之时,立法机关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征求民众意见,使得《婚姻法》深入人心,大多数公众也是第一次知道了 “夫妻分居两年以上能够离婚”的规定,不少饱受离婚之苦的公众兴奋之余,形成了“夫妻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观念,后以讹传讹,成了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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