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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买断工龄,辞职补偿款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14-12-10 浏览次数:253

(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如果他在婚后所取得财产中包含买断工龄款,则离婚时如何处理?

就目前的法律来看,对于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所列举的七项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也没有对此有相关规定。从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来看,买断工龄款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报酬以往的工作,补偿离开单位的损失,救济和保障以后工作与生活。其性质和特征类似于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是基于伤害、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于工作而产生的,因此它不应当简单作为个人财产而为个人所享有。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曾有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在离婚时,你可以按前述意见主张要求法院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具体方法是以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即婚龄)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通过该方式所确定的数额,你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处理。

(2)辞职补偿金的分割

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辞职补偿金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辞职补偿金不是婚姻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身份密切关联在一起。这种补偿是对辞职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他从单位得到的若干补偿金,是基于辞职而产生,是其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若该款法院认定为他的一方个人财产,则在离婚时你要求分割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案例:

原告:冯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刘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与被告2001年登记结婚。2005年2月,刘某单位因经济效益不佳,鼓励员工辞职,并对辞职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刘某也申请辞职,并从单位领取了5万元辞职补偿金。2006年5月,双方因为性格不和协商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冯某认为刘某辞职后领取的5万元辞职补偿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刘某则认为,辞职补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因而不同意分割。双方争执不下,冯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刘某的5万元辞职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该补偿金对劳动者失业后的继续生存具有很大价值。因此,其特殊的性质与一定的人身密切相关,故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006年8月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刘某从单位分得的5万元辞职补偿金是被告刘某的个人财产,驳回冯某要求分割该笔欠款的请求。

三、子女抚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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