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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与杨宾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356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 孝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刘翠,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被告杨宾,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翠以其与被告杨宾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翠与被告杨宾于1999年相识,同年回乡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尚且和睦,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名杨思,现6岁。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亦未能更进一步的促进感情发展,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刘翠于2007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杨宾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翠与杨宾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杨思由原告抚育。被告杨宾自2007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三、家庭共同财产由刘翠所有,刘翠给杨宾财产补偿款6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翠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伟芳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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