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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缺陷
发表时间:2015-06-23 浏览次数:337

有些当事人经常会咨询到一个问题,就是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存在哪些弊端,现总结如下: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力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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