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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再婚受法律保护吗?
发表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80

案情

20063月份郝国xx结束了两年的自由恋爱,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结为夫妻,婚后不久x听别人说郝国x在外有外遇,经常与郝吵闹,责备郝不忠诚。郝越解释胡就越相信真有这么一回事,认为无风不起浪,实际上郝的行为只是正常的男女同事之间的工作搭档和异性间一些正常的应酬。郝国x就这样被x捕风捉影、无端猜疑半年之久,两人之间曾经建立起来的互爱互信已荡然无存,郝为了挽救即将破裂的情感并证明自己的清白就与胡商议,给郝一年考验期,如果确实没有生活作风问题两人就复婚。200611月,两人去民政局办了离婚登记领了离婚证,然而事与愿违,离婚后胡抵挡不了单位一位单身男性李x的爱情攻势,深深地喜欢上了这位同事并与其结婚生子。郝在苦苦等待了一年后,才发现x的不忠与多情。郝拿出离婚协议找到胡,要求胡与李离婚后和其复婚。

问题

郝国x的复婚要求,法律上能支持吗?

答案

不予支持。郝、胡两人约定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假离婚”,但在法律上是“真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郝、胡就处于婚姻的“真空”状态成了“未婚男女”,一旦新爱出现,旧欢难保。半年时间的猜疑、指责,两人的互信互爱已经消磨殆尽,胡对这份原有的感情已经没有任何牵挂和留恋了,郝的山盟海誓一念之间招来李凉“趁虚而入”,李凉的示爱和执着给胡带来了无尽遐想和美好期待,此时正值情感真空的胡,经受不住爱的诱惑,坚守不住道德底线,抵制不了李的“雪中送炭”,致使郝、胡的情感“土崩瓦解”。郝的爱之深痛之切,实为“赔了夫人又折兵”。由此可以看出结婚证虽是夫妻名分名正言顺的法律凭证,却也是“婚姻保护伞”,脱离保护伞的婚姻情感是有风险的,感情是缺乏理性的,这样的爱情考验玩笑不能开,也开不起!

从法律角度上讲,本案主要涉及到的是婚姻自由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既保障结婚自由、也保障离婚自由,胡和郝离婚是夫妻双方的自愿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的体现,离婚后和谁结婚是胡的权利,也是郝的权利,他人不能干涉。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复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结婚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胡在离婚后没有和其他人结婚,并且自愿与郝复婚,符合结婚自愿的原则,可以自行复婚,再行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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