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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法律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93

编辑同志:

我朋友王先生是美籍华人,有两个可爱的孩子。但他和妻子都想收养一名中国社会福利院的孤儿,请问:他们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刘斯理

刘斯理先生: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因此你朋友王先生夫妇要收养中国儿童,首先应回美国取得上述证件,并与社会福利院订立书面协议,然后带着各项证明及协议到民政部门登记,并在公证部门办理收养公证。(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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