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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385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的条件)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律,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程序)适用收养时的行为地法律。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住所地法律。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被收养人的要求。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如父母缺乏经济负担能力,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等。?

(2)对送养人的要求。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包括: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另外《收养法》还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里所说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指由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一条是和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被收养人相一致的。?

??对与生父母相关的送养问题,我国《收养法》还有下列重要规定:?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3)对收养人的要求。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无子女等各种情况。已有养子女的不得再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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