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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如何办理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31

义乌的张小姐来电咨询:“我的朋友john是美国出生的美籍华人,在美国已与一美国人结婚。目前,他已有两个小孩,但都像母亲金发碧眼。在中国工作一段时间后,john想收养一个黄皮肤、黑眼睛的中国孩子。经与夫人商量,他们决定在福利院收养一名孤儿。但不知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儿童,其条件和程序又怎样。”

法律界人士答复: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john是美籍华人,因此涉及涉外收养可以根据《收养法》收养。《收养法》未对收养的实质条件作特殊规定,只要符合有关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即可。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在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因此,john夫妇想收养我国儿童,首先应回国取得上述证件,并与社会福利院订立书面协议,然后带着各项证明及协议到民政部门登记,并在公证部门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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