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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孩子的程序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2、确定被收养人;3、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咨询律师: 胡骅
目前,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基本程序如下: 1、递交申请 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1) 跨国收养申请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朋友王先生是美籍华人,有两个可爱的孩子。但他和妻子都想收养一名中国社会福利院的孤儿,请问:他们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刘斯理 刘斯理先生: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的法定程序
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张潇剑教授的总结,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分两种模式:一种是对涉外收养的要件和效力不作区分,分别规定应予适用相同的准据法。如德国、意大利、波兰、美国、阿根廷、秘鲁等国;一种是对涉外收养的要件和效力做出区分,分别规定应予适用的准据法。如日本、泰国、土耳其、奥地利、希腊、匈牙利、瑞士等国。? 从系属公式的角度来看,在立法实践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地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的要件
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 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具备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实质要件,此与国内收养无异。 涉外收养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至第21条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
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是指涉外收养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可以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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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本书所说的涉外收养是狭义的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的要件包括两方面: 1、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 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定了收养的资格和能力以及收养的其他要件均依被收养人的惯常居住地法,而收养关系成立所必需的程序或形式也适用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5、法院地法 英国、美国等国家解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是与管辖权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他们一般适用法院地法。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指出,由被收养人或者收养人住所地法对收养案件行使管辖权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 条件好可优先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收养中心为解决目前收养申请数量大、可送养儿童数量较少的矛盾,拟从今年5月1日起采取具备较好条件家庭“优先办理”的做法,引起了国内外一些媒体、人士的疑虑和关注。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收养中心主任陆颖,他对此做了解释,并称中国涉外收养政策没有变。 “优先办理”从实际出发 据陆颖介绍,中国收养中心是中国政府委托成立的惟一负责涉外收养工作事务的国际公益性机构。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
咨询律师: 胡骅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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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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