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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特别是一些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的日益增多。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办理合法手续: 首先,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无受过刑事处罚。(二)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须征得本人同意。(三)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收养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其次,提出收养申请。符合条件的外国收养人:应通过中国收养组织寻找所要收养的儿童;并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的保证等;(二)职业和经济收人及财产状况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五)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入居住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收养的证明,或居住国现行收养法规等等;(六)出生证明。(七)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八)家庭情况报告。 再次,收养人接到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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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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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主要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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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未成年人的收养问题主要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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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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