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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哪些人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海口律师 解答: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学者对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父母、配偶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学校或精神病院,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
咨询律师: 胡骅
下文主要围绕不履行监护义务所承担的后果以及监护义务包括的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一、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后果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胡骅
[监护权] 监护权的具体内容
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 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组织指定,由特定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的法律特征: (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父母能否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因此,孩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抚养孩子。
咨询律师: 胡骅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另一方有无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监护权] 关于监护权法律问题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法律咨询: 某甲死亡后,遗留妻子某乙一人,某乙是精神病人,某甲的弟弟某丙主动承担了照顾乙的责任,和乙共同生活。后乙办理退休手续,但劳动部门不让丙领取乙的退休工资。
咨询律师: 胡骅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到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权益。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人顺利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案例: 2011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0岁的女儿陈某某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
咨询律师: 胡骅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02年3月,许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她的丈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xx两全保险(分红型)”,并且指定他们的儿子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2004年1月20日,许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因公意外身亡,许女士于2004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和相应的索赔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修正后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监护权] 法律之外看监护权
交由案主照顾下,双方乃达成离婚协议。 监护权意识歷史演变 离婚后的第一年,双方倒也相安无事,子女二人与案主度过了一个平静没有家暴的一年,谁知第二年开始,前夫不知何故,态度丕变,悍然要求案主把儿子交出来,不同意案主继续照顾儿子。大儿子年方九岁,一听到要回到脾气暴躁的父亲身边共同生活,连半夜睡觉都会吓醒!为此,她来晚晴求助,希望能藉助法律的力量,保护她们母子二人的权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监护缺失是指未成年人没有有效的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其监护责任。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护,尤其5?12”汶川大地震造成近七万人遇难、近二万人失踪,造成了大量的震后孤儿以及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他们均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监护缺失极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还设置了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监督制度,赋予其他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单位对监护人的监督权。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祁某某作为监护人享有对被监护人宋波财产的保管权,而原告马某某作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享有对监护人祁某某的监督权,两者权利的协同行使,更便于实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秦超”交还给朱某。 案件点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法律援助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责任。非法行医、非法收养等社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更多的政府部门共同关注。 朱某诉秦某监护权纠纷案 承办单位: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陆军 田志锋 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朱某(女) 无业人员 案情简介 朱某是鹤壁市的一名无业人员。
咨询律师: 胡骅
[监护权] 监护权纠纷案件
2006年8月2日,三十三岁的妇女蒋某带着7岁的儿子,高高兴兴地回家了。一件监护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行。8月6日蒋某把写着“秉公执法”的锦旗分别送到临海法院执行局和杜桥人民法庭。 蒋某夫妇及夫家父母、兄嫂长期在江苏省吴江经商,2005年2月9日蒋某丈夫因病死亡,在杜桥老家办完丧事后,丈夫的哥哥李某未经蒋某同意将蒋某唯一的6岁男孩带回江苏吴江生活,侵害了蒋某对儿子的监护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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