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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养子监护权纠纷案
自从唯一的女儿大学毕业到外地工作后,李某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现在养子已经14岁,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李某死后,除房屋家具之外,尚留有5万余元。 由于养子才14岁,还在李某所在单位的技工学校读书。所以必须给他找个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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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的监护权侵权纠纷案件——母亲在丈夫去逝后向小孩爷爷、奶奶讨要小孩监护权案件,在历经一审、二审之后,最终以当事双方彼此接受的调解方式结案。然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不仅这一判决结果让人无法接受,并且其貌似合理、冠冕堂皇的判决理由也经不住仔细推敲。历经此案,笔者发现,法官法律素质高低及办案态度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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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父亲已过世,祖母年近八十无力再抚养,母亲虽然离异,但无论从人伦还是法律的角度,都应该监护自己的儿子。近日,赫山法院审结了原告夏某与被告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徐某为原告夏某的监护人。 原告夏某的父亲在其五岁时便与被告徐某离婚,原告当时判决为其父亲抚养,被告另行组织了家庭。原告夏某一直随其父和祖母卜某生活,无别的兄弟姐妹,后来其父于1999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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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争夺侄女监护权请求未获支持。沪太路一小的雯雯同学在小雨中走出校门,她的妈妈和继父已经等在路边。雯雯以为这又是一次普通的放学接送,她丝毫不知,就在半小时前,为了争夺自己的监护权,妈妈已同自己的姑姑进行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法庭较量。 雯雯出生在一个不幸的家庭,爸妈在她一岁时就离了婚,因妈妈是外来妹,没户口和固定工作,幼年的雯雯由爸爸负责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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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监护权纠纷案,被告人赵某被依法撤销作为其儿子监护人的资格。 沭阳县某中学学生李丙,现年15岁。原告李某、孙某系李丙祖父母,被告赵某系李丙母亲。2002年11月24日,李丙的父亲因病死亡,此后被告赵某身为李丙的法定监护人,离家出走,对李丙不履行监护职责,李丙的生活全部由二原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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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前往广西女子监狱,通过认真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解决了因一方当事人不在本地而无法到庭应诉的难题。 谈到这起监护权纠纷还得从这张三、李四这两人说起: 1995年春,正值青春年少的李四在朋友的一次聚会中认识了比自己大六岁的张三,当时,张三那种成熟女人的风韵深深地把李四给迷住了,为了抱得美人归,李四正式展开了对张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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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孤儿敏敏继承了父母留下的百万财产,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因为她的监护权发生了纠纷(本报曾报道)。由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居委(下称龙王社居委)撤销了自己作出的指定爷爷奶奶为敏敏监护人的“监护意见”,昨日,备受关注的合肥市首例指定监护权纠纷案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裁定终结审理。但敏敏的监护权问题仍悬而未决。 2003年,敏敏的妈妈病故,2005年爸爸遇车祸身亡,6岁的敏敏成了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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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无法接受孙子无端被改姓,遂告至密云法院要求孩子应由其来监护。日前,法院受理该起监护权纠纷案件。 2006年,张某与齐某(男)未婚先孕,生有一子,二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其后,一家三口与齐某的父母一同生活。2009年年初,齐某因家庭琐事自杀身亡。张某感觉没有依靠,就将儿子带走,并私自交给毫无亲属关系的黄某抚养,自己则回陕西老家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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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了二原告于海、方云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敏敏由本案被告担任监护人并履行监护职责。 [评析] 本案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之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第三人敏敏的母亲李红(也就是本案的被告)是否存在监护权资格丧失的法定情形,是否失去了监护人的资格? 1、本案被告李红针对第三人敏敏有法定监护权。李红作为第三人的亲生母亲享有当然的法定监护权,这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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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就一直和他们生活在一起,8年间自己虽为继母但也尽到了教育、抚养女儿的义务,而作为生母的徐女士却多次拒绝给抚养费,甚至在郭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后还故意“失踪”逃避责任;郭先生去世后郭女才搬到生母处居住,自己应是郭女的监护人,并对徐女士此时争夺女儿监护权的动机提出质疑。徐女士则辩称,自己是郭女的生母,理所当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遗产继承协议应当由其代表郭女签字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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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笔者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的委托,对山东省建设银行系统不良类贷款中所涉及到的抵押担保借款项目进行了案件代理。现选择其中的个别案例分述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李某向当地建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担保借款100000.00元,用落户在其15岁的女儿名下的房产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办理了追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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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定居加拿大多伦多的再婚南昌人潘女士通过网上查询找到我,通过协商,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材料、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我办理确定婚生男孩的抚养监护权,该婚生男孩系潘女士与前夫马先生所生,但离婚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确定该男孩抚养监护权,而马先生一直不抚养照顾监护该婚生男孩,为了该男孩健康成长;潘女士想确定该男孩的抚养监护权,并寻找机会带去加拿大;接受委托后,我到马先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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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发生在重庆大足县的一场争夺6岁男童陈晓(化名)的监护人之战中,原告、被告皆以“失败”告终。法院最终保护了陈晓那位“与人交流有困难”的无名氏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 今年8月23日,陈晓的父亲陈某因意外触电死亡,陈晓的生母无名氏是在7年前因流浪街头、被人送到光棍汉陈某处与其同居的女友,村民不知其生母姓名和年龄,也不知其家住何方,因何原因流落他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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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一起抚养纠纷案
的病刚见好转,儿媳又找上门来想把孩子带走,李某夫妇自不相让,双方争执不下。后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儿媳表示自己无生活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愿交由李某夫妇抚养;李某夫妇自不推辞。原以为纠纷自此平息,谁成想一纸诉状又打破了李某夫妇平静的生活,儿媳竟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抚养权并要回孩子。一审法院判为所请,李某夫妇不服并提起上诉,他们难以理解:儿媳已同意放弃抚养权,怎能自行反悔并又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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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也是昨天才知道这个消息,不过他和老伴、青青目前暂时不想去派出所见青青妈。 青青妈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青青的姥爷能否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郭继伟律师告诉记者,青青妈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罪,而是没有履行其监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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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志今年14岁,他的父母在10年前离婚,小志跟父亲生活,可最近一年来,小志的父亲经常喝酒,不关心小志的学习和生活,有时还打小志。小志的母亲便把小志接到了她的身边,小志的父亲想打官司要回小志,通过法律途径,小志留在了母亲的身边。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分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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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及确定监护人资格案,一审判决撤销两个未成年人的生母张某的监护资格,并确定两个小孩的祖父胡某为监护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与申请人胡某之子,于2005年初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现均未成年)。胡某之子于2007年11月在上海打工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两个小孩的母亲,即被申请人张某成为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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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许女士作为投保人为她的丈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xx两全保险(分红型)”,并且指定他们的儿子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2004年1月20日,许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因公意外身亡,许女士于2004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和相应的索赔证明材料,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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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监护权改定
约定未成年子女小菁由阿江扶养照顾,然阿江仍然离家在外对女儿的生活不曾闻问,甚至在国小新生报到时,因为缺少小菁的户口名簿而导致其差点无法入学,即使获得学校通融但仍无法取得监护人(也就是阿江)的签字;另外阿江的经济状况不佳,阿江之父母亦年迈无法照顾小菁,反观阿珍的经济状况较为稳定,且年幼的女儿在心理上比较依赖母亲,故为了小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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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终审判决维持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确定周某某为周某的监护人的指定。 起诉人傅某诉称,2006年2月1日,其丈夫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周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已构成一级伤残。周某于2006年6月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已按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及相关费用交付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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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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