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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徽省交通事故 死亡 赔偿怎么计算,现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合肥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以下详细赔偿计算方法,如有疑问,请致电苏律师服务热线15855187095。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一、死亡赔偿金: (1)受害者不满60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已满60不到75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75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咨询律师: 胡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根据2010年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 2010年度各项指标如下 1、农牧工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 8782元 2、农牧工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176元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  14559元 4、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 :11793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的死亡赔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咨询律师: 胡骅
2011年最新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好多呢?各省市的车祸致死亡赔偿标准不一样的,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偿 。交通事故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方在死者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而不是支付给死者个人的赔偿。 最后,《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死亡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定事由。自然人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什么叫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湖南长沙2011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适用2010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2011年诉讼及2011年1月1日后的湖南全省的交通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接受赔偿的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亡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范围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 处理事故费用。
咨询律师: 胡骅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不仅仅给死者家属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家庭成员的死亡,直接导致家庭未来收入的减少,实质上直接给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怎么样来弥补这部分经济损失
咨询律师: 刘波
湖南长沙2010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 死亡赔偿金:15084.31元×20=301686.2元(城镇标准) 4910元×20=98200元(农村标准); 2、 被抚养人生活费: 小孩:10828.23元×(18岁-现在岁数)÷2(城镇标准); 4020.87元×(18岁-现在岁数)÷2(农村标准); 老人10828.23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城镇标准);4020.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大约1000至5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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