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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过户后出车祸买家担责
发表时间:2012-10-10 浏览次数:13

摘要

车辆被盗后发生车祸,车主需要担责吗?车辆出卖但未办完手续,出了车祸谁担责?餐馆提供泊车服务时出事故,责任算谁的?货车出车祸,挂靠公司是否需要担责……现实生活中,非权利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较为复杂。

咨询:

2006年8月,杨某购置了宝马车,2011年8月更换了新车,将宝马汽车转让给朋友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手续。8月20日晚,吴某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并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家属起诉吴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

杨某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在机动力发生事故后,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承担。

事故认定书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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